本市城镇户籍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4、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5、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6、列入区政府房屋征收(拆迁)范围,且未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家庭,可以提出申请,但获得征收(拆迁)货币补偿款未自行购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28周岁或女性年满25周岁但不超过70周岁的,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申请步骤

1、申领。申领审阅通过的家庭将通过核算机程序摇号获得轮候序号,并依据排序先后进当选房专场选购住所。

2、受理。区房管局受理后,对要件原件进行审验,并与有关复印件核对。

3、公示区房管局要将经审验契合条件的申领人状况在拆迁现场或地点大街办事处公示栏进行10天的公示。

4、审阅。初审过程中,大街(乡、镇)住所保证安排将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户籍年限、住所面积核对。初审通过的,区(县)住所保证安排在15个作业日内完结复审阅查,随后展开为期7天的复审公示。

5、摇号和选房。第1次摇号断定轮候次第,树立轮候名册;第2次摇号断定采购或承租的经适房。

6、购房。申领人自《购房证实》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持该证实、自己身份证及复印件到经济适用住所出售单位采购经济适用住所。

上海经济适用房认定人口标准 扩展

1.

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

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

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

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上海经济适用房认定人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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